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補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所為97年度再抗字第
3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