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惠如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於各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甲○○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丁○○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丁○○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28日裁定羈押後,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及羈押之必要,於97年4月28日、97年6月28日、97年8月28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因其所涉罪行,業經本院行審理程序後,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准被告乙○○、丙○○於各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甲○○於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丁○○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