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皮屋指定辯護人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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