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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