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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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文件,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二、聲請人每月扶養費用支出證明,及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細目、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被扶養人 黃洪素霞 之戶籍謄本正本、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各1份,並釋明扶養義務人人數。
四、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以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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