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47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被告 汪根碧
朱雲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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