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村上滿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被告 黃恒俊
莊寶玉 葉壬侑 李政寬 林翠娥 鄭佩玉 黃姿綾 林賢榮 陳振基 吳雪惠 吳典昭 王引凡 劉成山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被告霈昇會計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林憲章 被告 蘇嘉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蔡慧玲律師」、「龍毓梅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列「蔡慧玲律師」、「龍毓梅律師」,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