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劉志鵬 律師
陳丁章 律師 呂正樂 會計師(上三人均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李子聿 律師 龍毓梅 律師被告 黃恒俊
莊寶玉 李政寬 葉壬侑 林翠娥 鄭佩玉 黃姿綾 楊柳風 莊婷媛 林賢榮 吳雪惠 黃煥淵 潘志鵬 陳振基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盧孟蔚 律師被告 劉成山 訴訟代理人李永然律師
陳曉祺 律師被告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珠 被告 蘇嘉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李子聿律師」、「龍毓梅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列「李子聿律師」、「龍毓梅律師」,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