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顏宗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王炳男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VA0000000│102年2月1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王炳男│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VA0000000│102年1月1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3│王炳男│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VA0000000│101年12月1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4│王炳男│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VA0000000│101年11月1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5│王炳男│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VA0000000│101年10月1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6│王炳男│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VA0000000│101年9月1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