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61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陞 債務人 楊佩婕 (原名 楊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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