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上訴人 林英琪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吳嘉榮 律師被上訴人 吳銘坤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各自提供系爭不動產之最新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