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紹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紹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紹康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64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另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198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吸用麻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本院以8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46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撤銷改判仍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聲請書誤載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96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另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經本院79年度上訴字第39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犯詐欺罪,經本院79年度上易字第385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本院80年度聲字第279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84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0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393
1號函及所附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393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