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0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壬○○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符合法律規定之起訴狀或準備書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壹、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依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貳、查本件依原告民國99年4月16日起訴狀所載,被告為甲○、壬○○、戊○○、辛○○、丙○○、丁○○、庚○○、己○○8人;嗣於同年4月18日具狀將聲明變更為先、備位,並減縮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1,136元,復追加被告林南英等3人(被告增為11人)。惟變更前、後訴之聲明完全不同,且均未明確表明對於每一被告之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亦未敘明變更其聲明之理由暨追加被告林南英等三人與原訴有何關係?與首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甚明。惟其情形尚非不得補正。
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處或以準備書狀予以補充、敘明,逾期不補正或仍未充分敘明各該事項,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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