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642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書記官蕭雅文通譯林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犯踰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於民國98年5月中旬某日凌晨1、2時許之夜間,行經址位於苗栗縣○○鄉○○村○○路○號之「佑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佑彬公司)員工宿舍時,因見該處2樓房間窗戶未關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沿該處1樓窗戶之鐵窗攀上2樓之屋簷後,再以踰越安全設備鋁窗之方式,無故侵入該處2樓房間後,自屋內樓梯進入3樓佑彬公司員工戊○○、甲○○、乙○○所居住之房間(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接續徒手竊取戊○○等3人置於床上枕頭邊之皮夾內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8000元、17000元,得手後花用殆盡。(合於自首規定)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蕭雅文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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