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4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58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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