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可能,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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