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307,083元(即516,128.6美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