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即告訴人乙○○被告丙○○
丁○○甲○○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除此之外,就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第二審刑事簡易判決,並無得提起上訴之規定,故於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判決宣判之日,該簡易判決即告確定。第按,對於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者,係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程式;告訴人並非當事人,並無上訴之權,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五號及三十七年上字第二○九一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乙○○乃係告訴人,此為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案件時職務上所知悉甚詳,揆諸上揭法條與判例意旨,本件上訴顯與法律上程式不合,亦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從而本件上訴,顯屬於法有違,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楊碧惠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