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誣告等案件,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本院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