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聖駿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貳拾玖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藍色錠劑共29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後,均含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有鑑定書可證,是上開扣押物屬違禁物無訛,故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惟前述案件所扣得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憑(名稱、數量、鑑定機關及鑑驗書字號均如附表所示),上開扣押物既係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附表┌──┬──────┬──────────┬───────┬───────┐│編號│保管字號│查扣物品種類、數量│鑑定機關、鑑驗│備註│││││書字號││├──┼──────┼──────────┼───────┼───────┤││101年度保字│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行政院衛生署草│101毒偵1516││1│第3735號│雙氧焦二異丁基酮29顆│屯療養院草療鑑│││││(送驗前合計淨重│字第0000000000│││││10.2731公克,驗餘合│號鑑驗書│││││計淨重9.985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