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凱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360號被告余凱菲偽造有價證券一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無罪,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2年1月4日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1張(附於該署100年度偵字第18360號卷證物袋內)即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附表:
┌─────┬──────┬─────┬─────┬──────┬───────┐│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付款人│受款人(背書人)│├─────┼──────┼─────┼─────┼──────┼───────┤│AG0000000│上銀科技股份│100年8月20│新臺幣247│臺灣銀行臺中│澄灞興業有限│││有限公司│日│萬3875元│工業區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