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抗告人 孫偉忠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被告應否羈押,以及羈押中之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形決定之。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孫偉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因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因偽造文書案件,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惟依該判決形式上觀察,實難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客觀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無與其他共犯串供之可能,何況抗告人甫經換腎手術,根本無逃亡能力,尤無逃亡之必要等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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