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林金枝 即新發企業社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
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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