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6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中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吳福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事實上的占有權確認使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費用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