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0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仲賢
       游焙春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玖佰零捌元,以及其中新台幣陸仟伍
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使用,嗣被告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使
用後,並未依約清償所消費之款項,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
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
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屬實。被告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縱認屬實,仍無
阻礙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欠款之權利,所辯自不足採。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
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及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
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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