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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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告城南精緻有機農場法定代理人 邱松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8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郁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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