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原告與被告 王涼洲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