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6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年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596號),就被訴毀損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江年恭被訴毀損器物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年恭於民國106年9月5日凌晨2時許飲酒後,因情緒失控,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手持不明工具,在臺中市○區○○街○○○號門前,將告訴人 鄭麗菁 所有,暫停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及副駕駛座車窗玻璃砸毀,並對該車潑灑汽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鄭麗菁告訴被告江年恭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協議書、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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