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方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5年度偵字第269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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