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二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國華
林永頌 尤伯祥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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