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五四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 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朱玫錚
黃衛聖 莊賢治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玖佰肆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除已據繳納 陸萬玖仟 肆佰伍拾參元外,其餘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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