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2月18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8年3月5日收受本院98年度聲字第246號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乃遲至同年3月12日始向現執行之監所長官提起本件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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