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3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3月30日期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廖淑華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