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復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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