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8號、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為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