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陸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