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王可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姿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