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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