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 吳忠霖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 黃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因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