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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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5號上訴人 蘇進財 被上訴人 張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通知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