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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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 胡大興
金國銓 蔡之貫 共同 吳旭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曹智恆 律師
林詠盛 律師被告臺北市浙江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葉潛昭 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與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有關,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如已知悉該案二審判決內容時,請儘速通知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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