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聲請人森城富祥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練培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章威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章威廉欠繳社區管理費新臺幣48,322元,然章威廉於民國90年1月31日死亡,其配偶章 姚蓉 亦於90年4月6日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狀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即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次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是繼承開始時,須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且親屬會議又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始有聲請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必要。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章威廉於民國90年1月31日死亡,其配偶 章姚蓉 亦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憑。
然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本件被繼承人章威廉於民國90年1月31日死亡,其配偶章姚蓉則於90年4月6日始亡故,可見被繼承人章威廉死亡時,至少其配偶章姚蓉尚存,依法自應繼承被繼承人章威廉遺產,則被繼承人章威廉死亡時顯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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