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黃家莉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複代理人 王於鎮 律師被告 廖麗娟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陳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廖希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01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