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司繼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補字第27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