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9號被告 曲昊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及加重竊盜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罪疑重大,且被告覓保無著,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並經檢察官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5年8月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業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