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7號
105年度聲字第1184號105年度聲字第1262號被告 董福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之毒品案,其案情已於警訊、偵訊及審理時皆已明白陳述,惟念及被告坦承不諱,且又因被告兄長夫妻早年離異,膝下2名年幼子女皆由被告照料,因被告兄長長年在外地工作,實無能力照料,被告懇請准予停止羈押具保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董福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書證、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其他證人未到案,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裁定予以羈押,並自105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被告因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訴字第179號判決,就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將全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嗣於105年9月29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