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洪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恩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2119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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