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余永甯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