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楊邁 等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 陳秀暖 是否已經出養?請提出被告陳秀暖「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查報 陳戌 、陳楊邁之五女「 陳素珠 」是否已死亡,又原告於
  民國109年12月30日提出書狀,將「 陳秀珠 」列為五女,原
  告是否將姓名誤載?又陳戌、陳楊邁之五女如已死亡,請補
  正適格之被告。
三、查報本件共有人陳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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