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東暉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0樓(高雄○○○○○○○○)

蔡育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13號、第9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東暉、蔡育宏被訴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東暉、蔡育宏2人基於3人以上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對附表各編號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匯款至各該編號所載帳戶內,再推由被告蔡育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所得款項交付予被告林東暉或本案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2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所稱「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接續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7號、113年度台非字第204號、第78號、第4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2人一同加入詐騙集團,由集團不詳成員,先後於附表各編號之時間對各該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告訴人 熊英芝 除為附表編號1之匯款外,另於民國112年7月20日15時55分及56分許,合計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蔡育宏申辦之郵局帳戶; 蔡佩蓁 除為附表編號2之匯款外,另於同年月24日10時13分許匯款20萬元至蔡育宏申辦之合庫帳戶; 門玥伶 除為附表編號3之匯款外,另於同年月28日11時32分至34分許,合計匯款10萬元至蔡育宏申辦之合庫帳戶,有3人之警詢筆錄在卷(見警卷第81至85頁、第113至121頁、第157至159頁),再由林東暉與蔡育宏一同前往提領,並由林東暉上繳不詳成員,各該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蔡育宏之3次犯行及林東暉之2次犯行)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2號(林東暉對門玥伶部分之犯行)分別判處罪刑並確定在案(下合稱前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03至227頁),並經調取各該案件電子卷證核對無誤。

㈡、是前案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2人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後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各該人等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為前案及本判決附表所載之匯款,並均由被告2人提領及上繳,僅前案與本案在轉帳時間、轉入之人頭帳戶、金額及被告2人提領、轉交之時間、地點及金額有所不同而已。則被告2人前案與本案被訴加重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即屬同一犯罪事實;前案與本案被訴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則因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亦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包括一行為,前案與本案應屬同一案件,本院既屬就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前案分別於113年1月11日及同年月16日繫屬於屏東與橋頭地院),依法不得審判,前案更均已判決確定,本判決附表各部分自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本案其餘部分另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熊英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0日在FACEBBOK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熊英芝加入洽詢,並以LINE暱稱「 邱沁宜 」、「Molly」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HSBC」可跟單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熊英芝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20日15時5分許

10萬元

112年7月20日16時15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7月20日16時16分許

6萬元

112年7月20日15時7分許

10萬元

112年7月20日16時17分許

3,000元

112年7月20日16時18分許

2萬7,000元

112年7月21日9時5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25日13時5分許

10萬元

112年7月25日13時21分許

11萬9,000元

中信帳戶

112年7月25日13時8分許

10萬元

112年7月26日0時4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26日8時17分許

1,000元

2

蔡佩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7日以LINE暱稱「Leila 吾曼芸 」向蔡佩蓁佯稱:可跟單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佩蓁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25日9時38分許

23萬元

112年7月25日10時50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7月25日10時51分許

6萬元

112年7月25日10時53分許

3萬元

112年7月26日0時14分許

6萬元

112年7月26日0時16分許

2萬元

3

門玥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3日利用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門玥伶加入洽詢,並以LINE暱稱「 夏韻芬 」、「 張靜雯 」向門玥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HSBC」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門玥伶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20日13時33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20日13時52分許

4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7月21日7時37分許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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